公司可以由公司保安员实施保安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船舶保安评估资质的机构实施特定船舶的保安评估,实施船舶保安评估的机构对评估结论负责。第十四条公司保安员应确保船舶保安评估由具有评估船舶保安能力的人员按照本规则、SOLAS公约和ISPS规则的要求进行,并对船舶保安评估的正确实施负最终责任。

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规则规定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规则规定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从事国际航行的客船(含高速客船)、油轮、化学品船、气体船、散货船和高速货船应符合公约的下列要求: (一)所有3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应配备自动识别系统(AIS);(二)所有100总吨以上的客船和300总吨以上的货船,应当在船体和内部舱壁上标明船舶永久识别号;(3)所有总吨位超过300吨的国际航行船舶,均应配备记载船舶历史的连续简要记录。

(5)适用本公约的所有国际航行船舶应在船上有一份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6)公约全面涵盖的所有国际航行船舶都必须接受保安人员的审计,并获得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根据《公约》的规定,缔约国将检查国际航行的船舶是否符合海上保安的要求。有明确理由认为船舶不符合规定的,将采取检查、拖延、扣留、限制船舶作业、拒绝船舶进港、驱离港口、要求船舶驶向指定地点等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基本概述

信息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索引号MA016B02文件编号交通部2007年第10号关键词交通部生成日期20071219发布日期20080327内容概述本规则主要明确各级港口设施保安主管部门的职责,针对保安等级、保安评估、保安计划、保安符合证书申请、保安声明和保安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解读

交通部水运司相关负责人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该规则适用于哪些港口设施?本规则适用于为下列从事国际航运的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 (一)客船;(二)500总吨以上的货船;(三)500总吨以上的特殊用途船舶;(4)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此外,自2008年7月1日起,本规则适用于为500总吨及以上特殊用途国际运输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

根据SOLAS公约和ISPS规则的要求,规则明确规定了各级主管机关的职权,规定交通部主管全国港口设施保安工作,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监督机构。本规则对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和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编制和审批进行了规范,并提出了以下具体要求:1 .《规则》规定,下列单位可以从事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工作:1 .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2.受其委托的指定保安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第六章港口设施保安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第四章保安计划

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的第二节船舶保安评估

第十四条公司保安员应确保船舶保安评估由具有评估船舶保安能力的人员按照本规则、SOLAS公约和ISPS规则的要求进行,并对船舶保安评估的正确实施负最终责任。公司可以由公司保安员实施保安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船舶保安评估资质的机构实施特定船舶的保安评估,实施船舶保安评估的机构对评估结论负责。第十五条船舶保安评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规定或认可的船舶保安评估规范: (一)确定现有的保安措施、程序和操作;(二)确定和评估船上应当保护的关键操作;(3)确定船上关键操作可能面临的威胁及其发生的可能性,以便确定和优先考虑安全措施;(四)找出船舶设施、设备和重要部件的弱点,以及政策和程序,包括人为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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