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者根据协议向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的下列船舶管理服务: (一)船舶维修管理;(二)船舶海事管理;(三)船舶大修和维护;(四)船舶的出售、租赁、经营和资产管理;(五)其他船舶管理服务。

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2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

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交通部直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负责本辖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第四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保障船舶人员和财产安全,防止对环境、资源和其他船舶、设施造成损害。

营运证办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地区和内河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系统)区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

主管机关设立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是根据本规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的运行中心。第二章船舶报告第四条船舶在VTS区域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必须按照主管机关发布的《VTS用户指南》规定的报告程序和内容,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有效方式向VTS中心报告船舶动态。第五条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一切有效方式向VTS中心报告。

船舶营运证办理要求

船舶营运证书是船舶进行商业营运的必备文件,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船舶的国籍、所有权、检验证书、安全管理体系等。船舶营运证书是指船舶进行商业营运的必备文件,包括海上、内河和近海的航行范围。在我国,船舶营运证的管理机构是交通运输部和各地区海事局,对其办理的要求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首先,船舶营运证的申请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经合法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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