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水下作业和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水上水下作业活动的航行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的航行安全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其他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权,负责本辖区内水下作业和活动的航行安全监督管理。第二章作业和活动许可第五条管辖海域内的下列施工作业,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并批准相应的安全作业区: (一)港外勘探、挖掘、爆破;(二)建造、维修、拆除水下构筑物或设施;(3)航道建设及疏浚(航道维护及疏浚除外);(四)打捞沉船沉物。

中国海商法的详细法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和船舶之间的关系,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江海直达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不适用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第三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装置,但用于军事和公务的船舶以及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除外。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带,应当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船舶不得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带。第五条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船舶,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船舶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并处以罚款。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

1。第九条修改为:“下列船舶在交通运输部指定的海上引航区域航行、停泊或者移泊,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一)外国籍船舶,报国务院批准可以免除的除外;(二)核动力船舶、载运放射性物质的船舶和10万总吨及以上的油轮;(三)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散装液化气船和散装危险化学品船;(四)船舶的长、宽、吃水或离水面高度接近相应航道的通航条件限制。

海洋运输交通管制是什么意思?有具体标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有下列影响航行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酌情采取限航、限航、绕道、单向航行、禁航等海上交通管制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恶劣天气或者恶劣海况;(二)海上危险或者事故。(三)海上公共活动或者体育比赛;(四)海上施工作业;(5)船舶交通流密度超过正常通航条件;

交通部关于发布《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管理办法》等项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EDI的报文传输和进出口业务流程,保障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EDI的正常运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EDI报文交付和进出口业务流程,是指国际集装箱海运中电子报文的交付流程,包括进口电子报文和出口电子报文的流转流程,第三条国际海运集装箱EDI报文传送和进出口业务流程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电子报文传送和进出口业务流程应减少环节、简化程序、快速有效;(二)进出口电子报文传递程序不得在业务流程中相互错开和共用;(三)电子信息传递的信息必须准确、及时、可靠、完整;(4)电子讯息的处理必须安全和保密;(5)电子信息必须以双方约定的方式传递;(6)除非根据协议要求有电子签字,否则当发送一项电子电文时,收件人必须将收据发送给发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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